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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总店与中新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1-1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终16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华书店总店,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茅院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娜,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新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奕彤,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华书店总店因与被上诉人中新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华书店总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德海

审判员  赵 彤

审判员  汪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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