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新华书店总店,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茅院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娜,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新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奕彤,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华书店总店因与被上诉人中新华(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华书店总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德海
审判员 赵 彤
审判员 汪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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