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川刑申307号
贾兴元:
你因诉曾双花犯重婚罪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0刑初133号刑事裁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刑终523号刑事裁定以及(2019)川01刑申5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申诉人对自诉案报了案,没立案又没审案。曾双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追究曾双花的刑事责任,申请再审”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应当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你自诉曾双花构成重婚罪,但你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双花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本案缺乏罪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缺乏罪证的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故一审法院裁定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你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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