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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重庆长青航运有限公司保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9-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再1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附**。
代表人:田维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龙,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幸杉,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长青航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建北一村**1-1/div>
法定代表人:黄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江津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长青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50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人保江津支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以其与长青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保江津支公司撤回再审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长青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有关款项,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淑梅
审判员  黄西武
审判员  郭载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训民
书记员肖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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