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再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微斯达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中路**号半山花园海天阁**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丽,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杜鹃路**号
法定代表人:熊志洲,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寅敏,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省政府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林东,该厅厅长。
再审申请人海南微斯达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斯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一审被告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终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42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微斯达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其理由是,微斯达公司与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于2019年1月3日执行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微斯达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微斯达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毛立华
审判员 钱小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马云鹏
书记员刘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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