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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强、贵州省仁怀市科兴塑料厂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9-09-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再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志强,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涛,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仁怀市科兴塑料厂。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鲁班镇。
投资人:赵林,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光权,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芳,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何志强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科兴塑料厂(以下简称科兴塑料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614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再审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何志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涛,被申请人科兴塑料厂的投资人赵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光权、李小芳到庭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何志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案涉《关于仁怀市盐津街道2012-C-2-24号地(方)块建设合作投资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约定义务履行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128号民事判决及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静
书记员伍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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