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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中信城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0-03-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再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165号。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纯,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松原中信城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镇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松原中信城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城百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的(2018)吉民终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9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14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中建二局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杰、侯志纯和被申请人中信城百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原、杨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二局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中建二局一公司系案涉工程施工人,有权向中信城百川公司主张给付拖欠工程款,原审判决驳回中建二局一公司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错误;(二)中建二局一公司与深圳市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川公司)、柯宗育签订的《协议书》,并未免除中信城百川公司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中信城百川公司的债务已经转移给深圳百川公司、柯宗育,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中建二局一公司申请,未追加深圳百川公司、柯宗育为被告,未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审理程序违法。综上,中建二局一公司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中建二局一公司起诉时的诉讼请求。
中信城百川公司辩称,2015年1月20日,柯宗育、深圳百川公司与中建二局一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柯宗育、深圳百川公司给付中建二局一公司案涉工程款500万元。从始至终,中信城百川公司与中建二局一公司未签署任何协议书,原审判决驳回中建二局一公司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中信城百川公司请求驳回中建二局一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中建二局一公司与中信城百川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015年1月20日,柯宗育、深圳百川公司与中建二局一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并未免除中信城百川公司给付中建二局一公司案涉工程款的义务,原审判决驳回中建二局一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同时,原审法院未准许中建二局一公司追加柯宗育、深圳百川公司为被告的申请,遗漏诉讼当事人。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38号民事判决、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初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盛烨
审判员  余晓汉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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