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再2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豪圣电力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新寺巷**。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炜,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
法定代表人:周玲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永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市豪圣电力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豪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力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23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9)最高法民申32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终终结。
本案原由振力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年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7)陕0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豪圣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陕民终236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ZL20092024××××.7“一种油浸式限流熔断器”(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3、5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属于现有设计,豪圣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且豪圣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综合考虑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判决豪圣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案件受理费36732元,由振力公司负担26732元,豪圣公司负担10000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豪圣公司承担。
在一审中,豪圣公司主张由于其已经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随时可能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宣告无效,因此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对此,一审法院未中止本案审理。
豪圣公司申请再审称,2018年11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78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无效。由于振力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专利号为ZL20092024××××.7,名称为“一种油浸式限流熔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5,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且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振力公司指控豪圣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振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振力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振力公司提交意见认为,豪圣公司要求振力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用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该项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78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振力公司的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5已被宣告无效。上述无效决定作出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振力公司自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未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无效审查决定已经生效,且本案判决并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涉案专利被无效后应视为自始无效,豪圣公司以此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振力公司诉讼请求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236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732元,均由陕西振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郎贵梅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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