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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临高腾泰实业有限公司、临高县调楼镇调楼居民委员会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0-03-3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再2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临高腾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调楼渔港码头。
法定代表人:黄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积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章,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临高县调楼镇调楼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调楼村滨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青登,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普仰,临高县新盈法律事务所主任。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康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义龙横路一号南希花苑F座3-801室。
法定代表人:彭夷星。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洋浦华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新都区太平居委会1幢4号。
法定代表人:叶晓林,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海南临高腾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高县调楼镇调楼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楼居委会)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康业投资有限公司、洋浦华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桑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终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95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腾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积光、陈琼章,被申请人调楼居委会主任王青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普仰,华桑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晓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泰公司再审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终7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调楼居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具的琼海渔便函(2017)803号《关于调研世行贷款建设海南西部渔港项目的通知》仅是政府宏观规划,并无具体落实方案,不构成不可抗力,不会导致涉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审判决以海南省海洋和渔业厅的内部通知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判决解除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腾泰公司与调楼居委会之间的项目协议,经临高县政府部门多次审批、重新调整规划,原合同条款及协议内容已因客观情势变化发生变更,腾泰公司已履行协议约定的大部分工作及建设内容。二审法院判令解除涉案合同,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腾泰公司取得涉案村北80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审法院判决滕泰公司向调楼居委会返还涉案80亩国有土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调楼居委会辩称:(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腾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虽然案涉渔港项目情况有所变动,但不构成腾泰公司不履行合同的法定事由。(二)二审判决认定案涉80亩土地属于调楼居委会的农村集体土地,证据充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临高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将案涉土地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调楼居委会未收到任何土地补偿款。调楼居委会依法持有包括案涉80亩土地在内的临集有(15)第10024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三)腾泰公司已无力偿还其在另案中的债务,进而证明腾泰公司根本无能力继续履行案涉合同。故请求维持二审判决。
华桑公司述称,华桑公司取得案涉80亩土地合法有效,并依据与调楼居委会的协议,进行了相应补偿,且向临高县土地局缴纳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关费用。至于华桑公司将项目转让给腾泰公司之后,腾泰公司与调楼居委会之间的纠纷,华桑公司并不知情。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原判决在当事人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和不可抗力,是否应当解除合同,案涉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还是国有,能否将土地返还调楼居委会等均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未查明有关基本事实。
原判决未查明合同是否应予解除还是能够继续履行的基本事实。调楼渔港项目改为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政策变化对案涉合同的履行存在何种影响,是否会导致腾泰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基本事实,对判决有直接影响。从已查明事实看,二审判决将上述政策变化认定为不可抗力,依据不足。二审判决在未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迳行认定案涉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应予解除,缺乏事实依据。
原判决对争议土地的权属认定不清。争议的村北约80亩土地,存在多份权属证书,一份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权利人为调楼居委会;其他两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利人为滕泰公司。调楼居委会取得土地证时间在后,其提起要求撤销滕泰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但之后又主动撤诉。在此情形下,原判决对土地当前权属究竟处于何种状况、滕泰公司是否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土地、是否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等事实均未查明。二审判决在几份土地权属证书相冲突、土地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尚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判令滕泰公司将案涉土地返还调楼居委会,可能会通过民事判决将国有土地直接变为集体所有土地,明显不当。
原判决未查明与土地恢复原状相关的事实。原判决已认定涉案80亩土地表土被华桑公司用于填海造地,形成调楼南港土地。二审判决未能查明恢复原状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直接判令滕泰公司将上述80亩土地恢复原状,使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判令滕泰公司将案涉土地返还调楼居委会,则需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难以或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形,恢复原状是否具有经济意义等事实,恢复到何种程度,以使相关判项能够实际执行。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终76号民事判决及海口海事法院(2016)琼72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口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桂顺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马东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晓旭
书记员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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