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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云、王娜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0-02-2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再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云云,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娜,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武宁,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爱,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118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118号。
再审申请人马云云因与被申请人王娜、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麟公司)、陕西瑞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林集团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64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以(2018)最高法民申47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马云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平,王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武宁、冯小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瑞麟公司、瑞林集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云云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该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判决停止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东二环西侧瑞麟君府南区地上五层、地下二层车库中的2个车位的强制执行;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娜、瑞麟公司、瑞林集团公司承担。具体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错误认为马云云并非是瑞麟君府小区业主。小区业主身份的认定,应当根据其个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名下是否登记有房屋(包括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情形)而确定。本案中,马云云与瑞麟公司形成了买卖车位合同的法律关系,马云云的业主身份能够得到确认,符合原审法院的裁判观点。
二、马云云就案涉车位依法享有法定优先权。马云云购买车位的目的是为了居住生活、方便出行,就权利性质而言,该权利系一种生活消费行为,具有生活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王娜的金钱债权与马云云作为业主的生活消费权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业主的生活消费权利。
三、马云云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其属于业主的相关证据,但二审法院就该事实未予查清便驳回了马云云的上诉请求,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王娜提交答辩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马云云的再审请求。1.案涉车库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瑞麟公司,且车库也系瑞麟公司开发投资建设,车库所有权为瑞麟公司所有,执行法院对该车库进行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2.本案中马云云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马云云所提交的证据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该证据形成时间为一审之前,且该证据由马云云掌握,并不属于其之前无法提交的证据。马云云与瑞麟公司之间并无买卖关系,而是工程款抵偿。案涉车库至今仍未完全建设完毕,并未交付使用,马云云亦未占有案涉车位。3.马云云在瑞麟君府小区中并无房屋,其不属于小区业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本院再审认为,结合本案原审起诉及原审法院对相关诉请的审查情形,原审判决对马云云是否购买瑞麟君府小区房屋以及案涉车库性质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642号民事判决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弘磊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旺益
书记员闫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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