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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陈福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0-03-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再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03号16层1909室。
法定代表人:胡常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胜,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通,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福生,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彰化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永铭,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台湾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明良,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南投县。
一审被告: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66-9号。
法定代表人:王佐根,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城中路口。
法定代表人:曾召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及一审被告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以下简称乐购义乌分公司)、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257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福生等三人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新公司、乐购公司、乐购义乌分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051011××××.2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2.赔偿陈福生等三人经济损失20万元,及其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1407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但乐购义乌分公司和乐购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乐购公司义乌分公司、乐购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新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新新公司赔偿陈福生等三人经济损失10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驳回陈福生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1元,鉴定费45000元,共计49471元,由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负担1178元,乐购公司义乌北苑分公司、乐购公司、新新公司负担48293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新新公司负担。
新新公司申请再审称,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复审委会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第264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ZL20051011××××.2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使得一审、二审判决事实基础丧失,故请求提审改判本案,依法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陈福生等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复审委会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第264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ZL20051011××××.2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京73行初409号行政裁定,对陈福生等三人对第26460号无效决定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因此第26460号无效决定已经生效。
另查明,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义乌北苑分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6460号无效决定已经生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应视为自始无效,陈福生等三人已经丧失了提起本案的权利基础,且本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故新新公司请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陈福生等全部诉讼请求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471元,鉴定费4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共计51771元,均由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郎贵梅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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