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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9-12-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再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上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公园路28号温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大楼九层。
法定代表人:刘必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华,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中山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唐家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希,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上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53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上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与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上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福建上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4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9元,由福建上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钱小红
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唐弦
书记员张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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