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再4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166室。
法定代表人:黄一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琴,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92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上海葆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共同确认,“布丁视频”应用(包括安卓手机客户端和机顶盒端)的权利人和运营者等均为涉案应用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并不拥有也不运营涉案“布丁视频”应用,与涉案应用无关。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钱小红
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唐弦
书记员张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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