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再58号之一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留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桂奇,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桂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瑾。
以上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金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万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新区富康社区机场南路**号**幢**楼
法定代表人:顾金花,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瀛洲宾馆有限。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北路**号6号。
法定代表人:顾永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洲际置业有限。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号**室2室。
法定代表人:魏兴超,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亚平。
再审申请人单留华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吴桂奇、刘瑾、顾金花、盐城万尊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瀛洲宾馆有限公司、张亚平、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01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单留华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请求申请书》,以各方同意庭外协商为由,自愿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单留华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单留华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清林
审判员 尹颖舜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传植
书记员郏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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