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抗1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志华。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沿河县中界乡大龙村水沟村民组。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自治县。
负责人:田贵强,系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田友荣。
申诉人田志华因与被申诉人沿河县中界乡大龙村水沟村民组(以下简称水沟村民组)、一审被告田友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再4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以高检民监[2017]30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朝辉
审判员 陈 佳
审判员 贾劲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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