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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志华、沿河县中界乡大龙村水沟村民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抗12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志华。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沿河县中界乡大龙村水沟村民组。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自治县。
负责人:田贵强,系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田友荣。
申诉人田志华因与被申诉人沿河县中界乡大龙村水沟村民组(以下简称水沟村民组)、一审被告田友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再4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以高检民监[2017]30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朝辉
审判员  陈 佳
审判员  贾劲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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