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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抗1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梅。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康阳,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冰,主任。
申诉人李梅因与被申诉人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商)再终字第485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以高检民监[2017]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佳
审判员 贾劲松
审判员 王朝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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