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抗1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梅。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康阳,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冰,主任。
申诉人李梅因与被申诉人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商)再终字第485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以高检民监[2017]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 佳
审判员 贾劲松
审判员 王朝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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