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爱农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号景瑞大厦**座**楼**房。
法定代表人:庄志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幸福,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祥,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敦岭,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本诉、反诉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号丰源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秋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国,公司法务。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胡海军,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原江西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海南爱农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幸福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胡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南爱农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江显和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邓画文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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