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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东、长春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余秋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文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中天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朋方,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长春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余秋东因与被申请人长春中天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长春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余秋东于2019年1月21日与长春中天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当事人没有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余秋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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