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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公安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恩胜,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03号1号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勇,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时妹,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以其与新建业置业发展(潍坊)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军
审判员 刘银春
审判员 汪治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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