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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木真了时装有限公司、刘双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7-1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木真了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北三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菊,该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莉,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扬,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双武,男,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双武,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木真了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木真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双武、北京双武天衣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双武天衣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木真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第37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37209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未考虑第37209号决定,直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第37209号决定在再审阶段可作为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之新证据。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刘双武、北京双武天衣公司的起诉。
刘双武、北京双武天衣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刘双武、北京双武天衣公司已经针对第37209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前,涉案专利应为有效专利。
本院审查查明,本案二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8年8月1日,第37209号决定的决定日为2018年9月7日。针对第37209号决定的行政诉讼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撤消了第37209号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目前,该案正在上诉过程中。
另查明,本案二审判决并未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事实,虽然涉案专利已经被第37209号决定宣告全部无效,但第37209号决定正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该决定已经被后续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如果后续行政诉讼最终认定涉案专利无效,北京木真了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综上,北京木真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木真了时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毛立华
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博
书记员刘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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