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土坎子村。
法定代表人:冯晓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理,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晓民,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理,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惠颖,女,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理,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云华,男,满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秀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驰鑫利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高丽铺村。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荣,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晓民、钟惠颖因与被申请人肖云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驰鑫利铁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冯晓民、钟惠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展飞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阳
书记员李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