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殿兴,男,194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景全,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惠强,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惠新,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田,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敬,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冯玉清,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一审被告:刘小华,女,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一审被告:冯玉权,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再审申请人李殿兴因与被申请人冯惠强、冯惠新及一审被告唐山市清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冯玉权、冯玉清、刘小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殿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纯
审判员 万挺
审判员 潘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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