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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波、广州市荔湾区东之宏文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宏波,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东之宏文具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南岸1仓仓库一楼121号房。
经营者:陈宏波,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再审申请人赵宏波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东之宏文具商行(以下简称东之宏文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宏波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东之宏文具商行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将本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存在以下不同:1.从主视图和后视图看,本案专利上盖的上沿为圆滑的倒角设计(标记为倒角设计1),本案专利底盖的下沿为圆滑的倒角设计(标记为倒角设计2),本案专利底盖的侧面具有圆滑的倒角设计(标记为倒角设计3),倒角设计1与倒角设计2形成一个光滑的圆弧,倒角设计1与倒角设计3形成另一个光滑的圆弧,上述两个圆弧在订书机的侧边相切,而现有设计底盖的侧面的倒角设计与上盖上沿的倒角设计不会形成一个圆弧,进而也不存在两个圆弧相切的设计;2.从主视图和后视图看,本案专利上盖的下凸起包覆底盖的上凸起,而现有设计上盖的上凸起部分包覆底盖的下凸起;3.从俯视图看,本案专利上盖前端的椭圆形凹面面积小于上盖顶面面积的三分之一,而现有设计上盖前端的椭圆凹面面积大于上盖顶面面积的二分之一;4.从俯视图看,本案专利上盖侧沿具有收腰的倒角设计,形似大力神杯,本案专利底盖侧沿具有外突的倒角设计,所述外突的倒角设计与上盖侧沿收腰的倒角设计遥相呼应,而现有设计上盖侧沿没有收腰的倒角设计,现有设计底盖侧沿亦没有外突的倒角设计;5.从俯视图看,本案专利上盖中后方具有椭圆形设计和半椭圆的倒角设计,而现有设计上盖的后方具有横条纹设计和月牙形倒角设计,且其后端具有椭圆形设计。以上本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不同之处构成本案专利的授权性设计特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存在以下不同:1.从俯视图看,被诉侵权设计上盖前端的椭圆形凹面面积小于上盖顶面面积的三分之一,而现有设计上盖前端的椭圆凹面面积大于上盖顶面面积的二分之一;2.从俯视图看,本案专利上盖侧沿具有收腰的倒角设计,形似大力神杯,本案专利底盖侧沿具有外突的倒角设计,所述外突的倒角设计与上盖侧沿收腰的倒角设计遥相呼应,而上盖侧沿没有收腰的倒角设计,现有设计底盖侧沿亦没有外突的倒角设计;3.从俯视图看,现有设计上盖的后方具有横条纹设计和月牙形倒角设计,且其后端具有椭圆形设计,而被诉侵权设计上盖的后方不具有上述设计。上述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的三点不同之处,正是被诉侵权设计借鉴的本案专利的授权性设计特征。且所述三点不同之处,均是订书机正常使用过程中容易被消费者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现有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之间具有实质性差异。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东之宏文具商行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本案中,东之宏文具商行于二审期间提交了名称为“订书机(0370)”、专利号为20103012××××.6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以之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对比文件。经查,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基于上述规定,现有设计抗辩的判断是将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对,而非将专利权人据以提出侵权指控的本案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对。本案将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比对可发现,两者的整体轮廓、上盖、底座及装订机构的形状均基本相同,三部分的布局及所占比例亦基本相同,尤其是二者底座均包覆上盖,且上盖的侧面均被横向分割为凹凸两块不规则的几何图形,底座侧面均为一个整体且均有倒角设计,底座与上盖的连接处均形成大小接近的夹角等等,该等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特征综合起来对整体视觉效果均具有显著影响。赵宏波申请再审提出两者存在三点区别,其中第二点系本案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的区别,本院不予考虑;另外两点,一是上盖前端的椭圆形凹面面积占上盖顶面的比例不同,二是上盖后方图形设计存在差异,上述差异呈现于俯视图中,对视觉整体效果影响较小。因此,以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东之宏文具商行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综上,赵宏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宏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夏君丽
审判员  白雅丽
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纪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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