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港,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港,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春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港,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良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港,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华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港,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学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港,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港,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少博(系李保华之表弟)。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申庆荣。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王某某、任春强、唐良才、李华友、蔡学超、高文因与被申请人李保华及二审被上诉人申庆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某某、王某某、任春强、唐良才、李华友、蔡学超、高文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理由是已经与被申请人李保华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王某某、任春强、唐良才、李华友、蔡学超、高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王某某、任春强、唐良才、李华友、蔡学超、高文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文波
书记员范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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