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ꮁ夏某某林某发展有限公司、平罗县红某某乡红某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17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夏某某林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红某某乡红某新村。
法定代表人:郑道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忠,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罗县红某某乡红某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红某某乡红某新村**队。
代表人:杨全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林,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罗县红某某乡人民政。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红某某乡红某某村**队队。
代表人:王波,该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林,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某林某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平罗县红某某乡红某新村村民委员会、平罗县红某某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宁夏某某林某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刘小飞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许文博
书记员朱娅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