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山市美立电器有限公司、田先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美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田先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彤瑶,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先华,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彤瑶,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铭立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龙塘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会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彤瑶,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阮涛,男,汉族,1981年5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超,男,汉族,1995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美立电器有限公司、田先华、中山市铭立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阮涛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志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美立电器有限公司、田先华、中山市铭立光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毛立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常海
书记员芦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