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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泉实业有限公司、广州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2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万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春燕,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盛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志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春燕,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志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春燕,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号**房iv>
法定代表人:谢炳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鹏,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书琴,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中**号**楼v>
法定代表人:刘瑞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超,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剑梅,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南万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泉公司)、唐志威、广州盛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光公司)、一审第三人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初2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万泉公司与珠光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以及万泉公司、盛唐公司、唐志威与珠光公司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均属于无效合同,原判决认定合同有效缺乏证据证明。(二)合同无效,万泉公司仅需返还珠光公司已支付的定金,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万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万泉公司、唐志威、盛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珠光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万泉公司、唐志威及盛唐公司放弃上诉权的行为,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的形式处分了实体权利,已实际缺乏再审利益。(二)珠光公司与万泉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约定将案涉土地性质由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后,再进行合作开发建设,而非直接将划拨用地作为投资进行开发合作,无牟取划拨用地超额利润的意图,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三)为发挥案涉土地的经济效益和利用效能,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前签订案涉合同具有必要性,出于保护市场经济效率的考虑,不应认定案涉合同无效。故万泉公司的再审申请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本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案涉《合作协议书》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第二项第二点约定:万泉公司通过政府审批为合作地块办理出让用地手续,由项目公司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合作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合作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与第一条所述规划指标相符,且没有除此之外的用途、开发、销售上的限制。由此可见,万泉公司和珠光公司的合作模式是先将涉案土地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再进行开发建设,并非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作为投资进行合作开发。故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所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万泉公司因案涉土地为划拨土地而导致《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万泉公司未能依约支付1600万元,亦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解除涉案土地的查封,珠光公司以万泉公司未依约支付1600万元和涉案土地未解封为由主张万泉公司违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珠光公司依约支付了2000万元定金,故珠光公司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万元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原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万泉公司、唐志威、盛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万泉实业有限公司、唐志威、广州盛唐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林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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