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泰平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龙山大道桃溪园13栋1层。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伟峰,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66号世纪汇金广场。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星,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薇,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环东中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吴胜华,该州州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洪,贵州法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1号26楼。
法定代表人:王伯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胜,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兵,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贵州泰平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一审第三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民终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泰平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仇彦军
书记员伍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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