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2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广场社区幸福小区**-**层**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永胜,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子丰,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云雷,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永胜、张子丰、高云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盛烨
审判员 张代恩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马之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