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2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辽宁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力宏,辽宁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志国。
一审第三人: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宝藏,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志国及一审第三人鞍山奥达美联益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隋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