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3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青岛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郁取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成,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庄永强,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成,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运路190号。
法定发表人:王百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公司)、庄永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裕达公司、庄永强于2019年8月6日以已与兴邦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兴邦公司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裕达公司、庄永强撤回对兴邦公司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永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尹颖舜
审判员 贾清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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