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本溪市金膨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溪市金膨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李盛烨
审判员 余晓汉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马之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