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发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机场路。
负责人:王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书文,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洋,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淑元,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发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发支行)与被申请人姜淑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农行新发支行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称,与本案关联的刑事案件判决孙志英构成挪用公款罪生效后,目前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尚未作出再审判决。本案农行新发支行先行撤回再审申请,待该案刑事再审判决作出后,再行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行新发支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发支行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盛烨
审判员 张代恩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马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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