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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中信城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纯,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松原中信城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镇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天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松原中信城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李盛烨
审判员  余晓汉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马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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