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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自强、林建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1-0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自强,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清真,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建成,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一审第三人:扬州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许自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许自强因与被申请人林建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许自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成慧
审判员  肖 峰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伟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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