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合区**省道东**米。
法定代表人:黄再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瓜埠果园
法定代表人:林伟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合区雄州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戴华杰,该区区长。
再审申请人南京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园管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合公司)、一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2017)苏民终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产业园管委会再审请求:撤销(2016)苏0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终22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信合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产业园管委会已根据出资情况出具三个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并未违约。首先,协议书中“4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要点”中的“规划设计要点”并非是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两种规划设计要点的制定主体不同。根据一般常识,规划部门4个月内出具1600亩土地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其次,协议书确定的开发原则是分期分片,双方真实意图为在涉案地块整体规划确定后,产业园管委会根据全市储备土地上市出库计划,配合规划部门分期分片出具规划设计要点,并在5年内分批完成土地出让挂牌。根据协议签订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结合信合公司的资金支付情况、工作现实能够推进的进度情况、南京市的土地上市供应量、南京市“严格执行净地”出让的制度等主客观的考虑,4个月内出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既不符合信合公司的利益诉求、资金情况,也不符合政策要求等现实情况,信合公司支付的1亿元也达不到出具1600余亩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的条件。
2.产业园管委会履行了合同义务,只要信合公司依约落实资金,合同目的可以实现。首先,产业园管委会完成了三宗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并交付信合公司,符合协议书约定。其次,《南京市瓜埠生态廊道果园片区控制性规划》目前仍然有效,根据2018年1月16日对现场土地的实际调查,涉案土地未开发,信合公司依约付款合同目的仍可实现。第三,信合公司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信合公司一审原诉请要求履行合同后临时变更诉求为解除合同,可看出信合公司在起诉前长时间考虑中从未认为合同不能履行。
3.信合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产业园管委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信合公司在规划编制设计要点(即协议书第五条第一项1“规划设计要点”)完成后未依约支付1亿元,致使案涉项目无法推进,产业园管委会自2011年11月21日起多次向信合公司催要资金,但信合公司一直未支付后续费用。产业园管委会为履行就案涉地块签订的拆迁协议,陆续向银行融资借款26116.52万元,截至2017年7月24日已产生5583万元利息。信合公司支付的1亿元合同款项已经全部按照协议约定用于企业搬迁和拆迁安置,产业园管委会不应返还,信合公司亦无权要求产业园管委会赔偿损失。
4.法院判决产业园管委会支付1亿元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信合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协议书的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按照一审法院判决协议书解除时间应为判决作出之日(最终应以生效判决确定为准),而不应以2011年5月20日作为利息起算时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作开发协议书第四条第1项约定:“本地块采用一次性整体规划、设计、报批立项和分期分片实施土地挂牌公示的原则,所有地块均由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征用,变更为商住等经营性开发建设用地,然后由信合公司垫资进行拆迁和前期施工建设并达到净地挂牌条件”,第五条对于产业园管委会责任约定:“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产业园管委会加快规划编制、论证工作进度,4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要点,规划审批之后3个月内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办理本地块开发建设的立项手续”、“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协调规划部门制定该地块规划设计要点,信合公司按照规划设计要点负责设计本地块总平方案图”。根据上述条款内容,协议中约定的“规划设计要点”应为一次性整体规划设计要点,信合公司能够根据该“规划设计要点”设计总平方案图。产业园管委会主张已完成的《南京市瓜埠生态廊道果园片区控制性规划》系针对整个廊道及周边地区所作,并非针对双方合作项目进行的规划设计。产业园管委会主张4个月内完成整个规划设计要点不符合主客观等各种现实情况,但产业园管委会作为正常的民商事主体,签订合同前就应考虑能否实现合同条款,即使其在签订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亦未对合同主张变更、撤销。因此,产业园管委会主张协议中“规划设计要点”有两种含义,其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不能成立。案涉合作协议签订后,产业园管委会并未按合同约定在4个月内出具整体规划设计要点,仅提交了三份规划设计要点,与双方约定合作地块约4000亩的面积相差甚远。产业园管委会至一审诉讼前超过6年时间仍未出具整体规划设计要点,案涉协议约定的5年内完成约1600亩建设用地挂牌出让的合作目的已无法实现。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产业园管委会构成违约,双方已无合作的信赖基础,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双方合作开发协议,适用法律正确。
合同解除后,信合公司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产业园管委会应返还信合公司向其支付的1亿元前期费用并赔偿利息损失。本案信合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和2月21日分别向南京市六合区财政结算中心支付了5000万元,其主张产业园管委会自2011年5月20日起支付1亿元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产业园管委会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成慧
审判员 肖 峰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伟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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