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康维海,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通祥,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原黑龙江省创业培训服务指导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那权,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勇,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黑龙江蕾博尔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崔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德凤,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康维海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原黑龙江省创业培训服务指导中心)、一审第三人黑龙江蕾博尔酒店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康维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仲伟珩
审判员 王富博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迪
书记员修俊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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