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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0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航空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红,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四建)因与被申请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电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四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完全不顾客观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也没有对往来函件、工程量签证单的分析认定,尤其是引用了业主方、发包人与湖北电建之间的主合同计价规则。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结算方式不存在引用或替代的关系,应当分别按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新疆四建与湖北电建没有签订分包合同,没有约定结算依据,不能想当然的理解为执行上家的总包合同清单计价。申报工程量使用的表格不能代表为双方就分包工程执行清单计价方式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只能证明有付款的申请行为,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一致,不能因进度款的申报来确定最后的结算原则。况且在进度款拨付单据中,新疆四建明确表示本表格不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案应采用政府定价即定额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适用“鉴定一”还是“鉴定二”,二审法院论述过于简单,没有作出对证据进行分析及适用的理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明显倾向湖北电建。二、二审判决思路混乱,既采用了“鉴定二”,又采用了“鉴定一”中的施工方案部分。本身“鉴定一”和“鉴定二”,基于计价方式的不同,应当是作出选择适用的。综上,新疆四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新疆四建的申请再审事由,本案对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确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新疆四建与湖北电建之间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新疆四建撤场。对于工程款是否已经支付完毕,因双方之间存在争议,故对已完工程的价款需要进行鉴定。审理期间,一审法院根据新疆四建的申请委托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照定额计价的方式作出了“鉴定一”,该鉴定意见作出后湖北电建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鉴定。后一审法院针对湖北电建的异议,重新委托该鉴定机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作出了“鉴定二”。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在施工中实际执行诉争工程主合同的计价规则,并且实际施工中新疆中建第四建筑公司、湖北电建也是根据该合同附件6的工程量清单申报和支付的工程款。因此,根据政府指导价作出的“鉴定一”,系定额鉴定结论,并不符合本案实际,而根据诉争工程施工中实际执行的计价原则和双方核定的工程量来认定本案工程造价的“鉴定二”,更符合本案客观事实。
关于新疆四建提出二审法院没有作出对证据进行分析及适用的理由,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的规定,两份鉴定结论均系一审法院委托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均已经予以确认,而二审法院对于按照“鉴定二”计算双方工程价款的理由也进行了相应的阐述,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亦未违反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施工方案费用的问题,“鉴定一”与“鉴定二”的区别主要在于采用不同的计价标准作出的关于工程价款的鉴定,施工方案费用在“鉴定一”中已经确定,无需再进行第二次鉴定,对此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也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不存在新疆四建所述判决思路混乱的情形,新疆四建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新疆四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海波
书记员韩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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