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雅云,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德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新友,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佳木斯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永春社区。
法定代表人:苏本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娜,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魏雅云因与被申请人佳木斯龙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魏雅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盛烨
审判员 张代恩
审判员 宋春雨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马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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