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奇,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青街**号**。
法定代表人:宋厚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成,辽宁邦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辽宁邦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大连筑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王富博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兴成鹏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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