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美藤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企份街。
法定代表人:唐玉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纬,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艺骏雄塑胶仿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居委会展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兆军,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玉超,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灌阳县。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美藤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艺骏雄塑胶仿藤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经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美藤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郎贵梅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丽
书记员王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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