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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南门西路**机关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俊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章,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龙眼路**泰联商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秋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光,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妮,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东创森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庐山路**厂房第**v>
法定代表人:陈冠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漫洁,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西金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名都苑**商住楼**房>
法定代表人:吴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一审被告广东创森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广西金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终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肖 芳
审判员 高燕竹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东杰
书记员赖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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