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保亭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县**道镇甘什村委会**栋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梁建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飞,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号8号。
法定代表人:欧志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川,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南保亭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盛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8)琼民终31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南盛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本案鉴定所使用的鉴定材料未经质证,据此做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鉴定过程中,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未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即转交给鉴定人。鉴定人出具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勘误稿后,双方当事人均对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及方法等内容提出了异议,一审法院仅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提出补充鉴定申请,鉴定人亦向二审法院出具《补充鉴定建议报告》,建议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补充鉴定,二审法院仍未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仅简单依照复核后的鉴定意见做出判决。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并不能代替对鉴定材料的质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二)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鉴定意见多处存在错误,其中室外排水工程项目、楼座土方工程及土石方工程项目、工程桩及市政桩项目,因鉴定数量、深度、施工方式与现场实际不符,鉴定所依据的资料错误,鉴定的计算方法与合同约定不符等原因导致海南盛玺公司的异议金额高达1.43亿元。为此,海南盛玺公司委托世润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相关审核报告,可以证明原审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存在错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鉴定人向法院出具《补充鉴定建议报告》并提出“因补充鉴定可能涉及新的现场勘查内容,以及对鉴定资料的重新组织应用,相关计算工作基本上需要重新进行,鉴定工程量与原有鉴定工作量相差无几”,佐证了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事实。(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中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本案应就工程造价重新鉴定,原判决认定鉴定程序合法,未进行重新鉴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提审本案并改判广西三建公司退还海南盛玺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15,285,879.8元。
广西三建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期间,海南盛玺公司已多次对鉴定材料进行了质证,鉴定程序合法。2017年8月10日,一审法院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海南盛玺公司与广西三建公司已对《海南保亭那香山雨林度假村一期()地块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函》《工程联系单》等鉴定材料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质证。同年9月4日、9月21日、11月14日、12月26日、12月29日,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组织的听证会与庭审上,均发表了对鉴定勘误稿及异议部分的鉴定材料的质证意见。2018年4月23日二审法院组织听证,并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周时间准备证据材料并相互质证。同年5月7日,由于海南盛玺公司对鉴定人发送的电子版材料不予认可,又未及时主动提出查阅原始书面资料,法院再次给予海南盛玺公司一周时间到鉴定人处查验原始材料,并要求双方将事实问题归纳后提交给法院。根据鉴定人陈述,海南盛玺公司已于2018年5月14日至5月18日、5月23日至6月6日在鉴定人处查阅鉴定材料,并于7月4日提交了《20180704高院质证意见定稿》。法院又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双方当事人就《施工组织方案》《土方专项方案》《验桩记录表》《人工挖孔桩石头现场签证表》《联系单》等存在异议的鉴定材料发表质证意见。海南盛玺公司亦在随后的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对汇德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正稿D)的质证意见》,该质证意见已包含对鉴定材料的质证。(二)本案中,一审法院在鉴定过程中公开了鉴定单位、鉴定人等,告知了双方权利义务,组织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笔录,并组织双方及鉴定人就鉴定所依据材料、原则、方法进行了质证,对涉及鉴定材料争议部分进行了认证并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本案鉴定程序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证据,海南盛玺公司关于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本案应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海南盛玺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南盛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关于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虽将部分未经质证的材料移交鉴定人,但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及鉴定人已多次明确告知海南盛玺公司可向鉴定人查阅鉴定材料并提出异议,海南盛玺公司也针对鉴定材料、鉴定原则、计算方法等提出多项意见,法院又多次组织听证、开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争议项以及相关鉴定材料的意见,鉴定人亦根据质证意见对鉴定结论进行调整并逐项说明。因此,海南盛玺公司对于鉴定材料的质证权利已得到保障并实际行使,海南盛玺公司关于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案涉造价鉴定意见是否存在明显瑕疵及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本案中鉴定意见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针对海南盛玺公司关于室外排水工程、楼座土方工程及土石方工程、工程桩及市政桩工程等项目所依据的鉴定材料、鉴定原则、计算方法提出的异议,鉴定人已逐项书面答复并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并在鉴定意见中进行了说明。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明显错误和瑕疵。海南盛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海南汇德咨询有限公司〈海南保亭那香山雨林度假村一期/二期(A)地块土建土建、安装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审核报告》,拟证明原审所采信的鉴定意见错误。因该审核报告系海南盛玺公司单方委托世润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关于原审未准许重新鉴定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本案中海南盛玺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二审法院未准许重新鉴定并无不当。鉴定人虽向法院出具了《补充鉴定建议报告》,但该报告中说明因海南盛玺公司不能集中与系统地提出异议,且反复要求重新勘查现场与采纳其新提供的鉴定材料,导致鉴定程序不能较为系统与完整的解决相关问题,故此向法院提出补充鉴定建议,同时说明补充鉴定工作量与原有鉴定工作量相差无几。从内容上看,鉴定人只是对海南盛玺公司意见以及相关工作量的客观描述,并未提出原鉴定意见存在错误应当重新鉴定。且关于现场勘验的问题,各方在鉴定时已经共同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海南盛玺公司要求重新勘查现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海南盛玺公司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保亭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肖 芳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奚向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梁东杰
书记员赖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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