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延长石油大厦六楼。
负责人:王遵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勤,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志丹县田雨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志丹县灵皇地台10号楼2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贵银,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洲,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中路30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高文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亚伟,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与被申请人志丹县田雨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志丹县田雨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小飞
审判员 杨 卓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厉文华
书记员赵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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