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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河南兴业天成环保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天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衍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勤,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兴业天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樱花街**。
法定代表人:孟照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国,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义马市金汇鑫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泰山路南。
法定代表人:方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晔,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重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有勇,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希望三门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兴业天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兴业天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6月6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东方希望三门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鹏、杨东勤,河南兴业天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国,义马市金汇鑫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晔,上海重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有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方希望三门峡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毛立华
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博
书记员刘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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