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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龙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5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龙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中央广场蓝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春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刚,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三官会下巷div>
法定代表人:雷文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陕西龙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龙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恒泰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陕西龙霆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以陕西龙霆公司与榆林恒泰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龙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龙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杜微科
审判员  吴 蓉
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瞳辉
书记员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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