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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治理、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8-1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6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治理(曾用名吴治礼),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志华,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一审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里牌路**号。
诉讼代表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毛铭枫。
再审申请人吴治理因与被申请人任志华及一审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楼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治理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为吴治理向任志华主张权利的基础不明确,是错误的。吴治理同时向任志华和楼建公司主张权利,因任志华和楼建公司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吴治理向楼建公司承包经营企业,承包期间的收益属于吴治理所有,楼建公司基于合同关系有向吴治理支付款项的义务。而任志华系后任承包人,占有吴治理承包期间的利益系侵权行为,也有义务返还承包利益。吴治理有权同时向任志华和和第三人主张权利。(二)吴治理在二审开庭及判决后,取得了与本案相关的客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任志华占有了吴治理的承包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5年4月29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建设局与吴治理签订《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将楼建公司承包给吴治理经营五年,自2005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承包期内债务及亏损由吴治理承担,债权和利润归吴治理所有。据此,岳阳市岳阳楼区建设局与吴治理形成承包经营的合同法律关系。2010年11月8日,楼建公司工会与任志华签订《风险抵押承包经营合同》,楼建公司工会又将楼建公司发包给了任志华,承包期为2010年10月8日至2013年10月8日。据此,楼建公司工会与任志华形成承包经营的合同法律关系。吴治理与任志华之间并没有直接签订相关合同。按照《风险抵押承包经营合同》,楼建公司在任志华承包前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楼建公司自行承担,吴治理承包期间离任审计及合同兑现由楼建公司负责。在本案中,吴治理起诉要求任志华归还其承包所得,法律依据不足。
综上,吴治理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治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奚向阳
审判员  江显和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光琴
书记员谢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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