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6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明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赤就乡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卢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艳,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陆良澳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彩色沙林。
法定代表人:乔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峰,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云南明辉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良澳派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云南明辉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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