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槦虓蓁、韦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3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6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虓蓁,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韦强,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新平,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儒,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梅梅,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星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南路旭景名园小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袁瑞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波,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秦虓蓁、韩新平、韦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星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秦虓蓁、韩新平、韦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小飞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厉文华
书记员赵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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