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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世茂投资有限公司、张若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3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6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银川世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牛伟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亚利,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若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宁和街立业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银川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号。
负责人:孟仿英,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红,女,该局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银川绿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银川世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若荣、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绿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根据2019年1月26日《银川机构改革方案》,银川市林业局名称已变更为银川市园林管理局。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若荣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就本案作出的执行笔录复印件,拟证明世茂公司与张若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世茂公司质证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本院经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确认,该执行笔录真实且已按笔录内容执行完毕。该笔录载明,世茂公司主动按照原判决结果向张若荣履行付款义务,并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希望张若荣不再向其主张,张若荣同意放弃了该部分债权。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该笔录上签字。本案执行中,世茂公司与张若荣虽未形成单独的和解协议,但世茂公司请求减少执行款及张若荣同意放弃该部分权利的行为构成和解。该笔录中没有记载世茂公司声明其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且世茂公司已按照执行笔录载明金额向张若荣履行完毕。以上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据此,本案应终结审查世茂公司的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银川世茂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广宇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陈纪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谧
书记员郭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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